尊敬的客户: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附后)。针对该《公告》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4、对企业申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100%开箱查验。 5、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 基于上述理解,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公司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相应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 2、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 3、严格遵守海关的规范申报原则,确保提供清晰的进出口快件品名,准确申报。 TNT将与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相关变化,并及时与您沟通。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调配资源,努力将新政策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低至最小,一如既往地为贵公司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顺祝 商祺! 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为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尊敬的客户:
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告内容附后)。针对该《公告》实施后可能对进出口快件通关带来的影响,我们与海关总署进行了沟通,海关总署对此公告作出如下解读:
1、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代理人进行申报。
2、由于取消了进口件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400元人民币以下的进口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取消出口快件50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的规定,在申报时,应填写品名、规格型号、商品编码、数量和计量单位等申报项目,以便于海关归类、审价。
4、对企业申报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100%开箱查验。
5、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货物的通关将可能有一定延误。
基于上述理解,为减少该海关新政策对贵公司进出口快件通关的影响,我们希望贵公司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相应配合, 1、进出口收发货人尽快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委托具备海关进出口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收发进出口快件。 2、请提供进出口快件的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以协助我们完成进出口商品HS归类工作。 3、严格遵守海关的规范申报原则,确保提供清晰的进出口快件品名,准确申报。
TNT将与海关总署及各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随时关注相关变化,并及时与您沟通。同时,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内部流程,调配资源,努力将新政策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低至最小,一如既往地为贵公司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顺祝
商祺!
附: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为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